組織他人危險作業罪怎麼處罰
組織他人危險作業罪怎麼處罰
危險作業罪: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刑法所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新增的“危險作業罪”將安全生產領域重大責任事故犯罪追責標準從“結果犯”變為了“危險犯”和“結果犯”並行,從“事後”追責轉變為“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追責。在修正案實施之前,對於擅自停用自動消防設施、損壞消防設施器材或重大火災隱患整改不力等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必須產生嚴重後果才能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沒有發生火災事故的,只能依照《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罰款等行政處罰。今後,對於上述行為,如果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就可以結合具體情節給予刑事處罰。
危險作業罪是一種挺嚴重的罪行,這個時候危險作業產生的罪行可能會演變稱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這個時候如果產生了嚴重的後果,那麼就很有可能進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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