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處罰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處罰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處罰標準細分的標準情況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1、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構成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條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的相關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本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升官等等。
公民或者是單位在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權之後,是可以將土地轉賣給其他人使用的,轉賣時需要簽署合同,合同之中的轉讓價格必須要合理,否則轉賣的行為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犯了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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