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砍伐100方怎麼處理?
一、無證砍伐100方怎麼處理?
無證砍伐100方先會按照我國《刑法》當中344條的規定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根據我國《刑法》第344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砍伐樹木數量的多少,我國法律也有相應的罰款規定。《森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其他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根據2000年11月17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最高法院研究室在對《關於非法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標準的請示》的答覆中稱非法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保護一些森林樹木。沒有證件許可的情況之下是不能夠隨意的進行砍伐的,否則將會受到我國刑法當中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將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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