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認定是怎樣的
在判斷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除了要結合法律中規定的構成要件內容外,同時還要做出相應的認定,即對比一下與其他犯罪之間的區別,這樣才能更好的定罪處罰。那麼這個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認定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認定是怎樣的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侵害的客體和對象相同。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實施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構成犯罪既遂。
(2)主觀罪過不同。前者是過失犯罪,後者是故意犯罪。從行為人認識方面看,前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已經預見,或者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後者對其行為會造成的危害結果是明知的。從行為人態度看,前者對嚴重後果持否定態度,由於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出於疏忽大意,才發生了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後者對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嚴重後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二、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這是本罪區別於其他過失犯罪的顯著特徵。
2、犯罪客觀方面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損壞上述交通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後果的過失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己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這種嚴重結果。
其實也是很重要的內容。一般司法工作人員會按照法律的規定,同時結合收集到的證據做出相應的認定。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話,則就要及時的釋放嫌疑人、被告人,以免給其權利造成不必要的損害。而要是你在看完了上文之後,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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