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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銷售劣藥罪的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新刑法對銷售劣藥罪的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新刑法對銷售劣藥罪的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銷售劣藥罪的處罰標準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二、銷售劣藥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 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三、涉嫌銷售劣藥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制度中對銷售劣藥罪的行為規定了好幾個不同的量刑幅度,並不是所有涉嫌銷售劣藥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會被直接判處無期徒刑的,量刑標準必須跟犯罪情節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