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區分一般行為與刑事犯罪,就需要用到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要是一個行為符合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就可以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不同的刑事犯罪,其立案標準肯定是不同的。那麼你知道包庇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包庇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根據刑法,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提供財務的,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6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條規定擴大了包庇罪的對象,把一般違法的賣淫者、嫖娼者納入了包庇的對象。
二、區分窩藏、包庇罪與知情不舉的界限
知情不舉,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檢舉告發的行為。窩藏、包庇罪與知情不舉在表現形式上比較相似,二者主要區別在:
(1)客觀表現形式:窩藏、包庇罪是對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知情不舉是明知是逃匿的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機關舉報,放任其逍遙法外的行為。
(2)行為方式區別:窩藏、包庇罪是以積極的作為實施犯罪的;而知情不舉則是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實施犯罪的。
(3)行為性質及法律後果:窩藏、包庇是一種犯罪行為,實施窩藏、包庇行為和行為人要受到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制裁;知情不舉,我國刑法沒有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但對於知情不舉的行為應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但不能認為是犯罪行為。
三、包庇罪和幫助逃避處罰罪的異同
庇罪和幫助逃避處罰罪主觀方面都是出於故意,行為人都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目的;其犯罪行為的實施,都對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構成了侵犯。但二罪之間有所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體,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則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包庇罪是以向司法機關做假證明等妨害證據的方式實施的,但根據刑法第362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以包庇罪處罰。;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則表現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3)犯罪客體不同:包庇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是一種瀆職行為。
(4)犯罪對象不同:包庇罪的犯罪對象是犯罪後的潛逃者、已被採取強制措施而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從服刑的關押場所脱逃的罪犯以及被判處管制、附加刑正在執行刑罰的罪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後,潛逃在外,尚未抓獲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的犯罪分子。
通常情況下,要是明知道他人是犯罪分子,而為其做假證明的,那麼就可以對該行為人以包庇罪定罪處罰了。上文中,小編還為大家界定了包庇罪與知情不舉報、幫助逃避處罰罪。希望能夠幫助你準確瞭解包庇罪的知識,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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