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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申請人的條件是什麼?

一、上訴申請人的條件是什麼?

上訴申請人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訴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是上訴申請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二、刑事上訴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1)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後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2)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2)例外: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法院在審結刑事案件之後,刑罰執行機關一般不會立即就執行判決書之中處罰,這是由於審結案件後會有一個上訴期,在此期間內,允許刑事案件的被告、被告的近親屬等,提出上訴請求。

標籤:上訴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