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脱逃罪的主體有那些人
一、脱逃罪的主體有哪些人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已決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未決犯)。
被勞動教養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機關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處管制、判處拘役、徒刑宣告緩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釋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體。
二、脱逃罪是否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脱逃罪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一,刑法分則規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嫌疑人,逃脱司法機關的羈押和監管的行為。從這一罪狀表述來看,脱逃罪是行為人在特定的時間逃出特定的地點,脱逃行為在行為人非法脱離了監管場所時已經完成,因此脱逃罪是一種行為犯,從脱逃行為完成的那一刻就應當開始計算追訴時效。脱逃罪侵害的是司法機關正常的監管秩序,脱逃人在歸案之前雖然一直在侵犯這種客體,但是這只是脱逃行為危害結果的持續,而不是脱逃行為本身的持續。這如同傷害犯罪一樣,傷害行為已經實施完畢,傷害結果在被治癒之間,一直處於持續狀態。
第二,將脱逃罪認為是繼續犯,會造成脱逃罪沒有追訴時效限制的事實。
就脱逃罪的犯罪主體來看,如果是被錯抓、錯判的人,獨 立實施脱逃行為的,一般不認為構成本罪。另外也需要注意,要是行為人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也不構成犯罪。在立案標準上面,行為人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擺脱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脱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構成脱逃既遂,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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