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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有哪些基本的分類?

一、犯罪構成有哪些基本的分類?

犯罪構成有哪些基本的分類?

(一)、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的形態為標準進行的劃分。

基本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基本的犯罪構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單獨犯的構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構成(也稱為特殊形態的犯罪構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前提,適應犯罪行為的不同形態,對基本的犯罪構成加以某些修改變更的犯罪構成。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態的犯罪構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則屬於修正的犯罪構成。

刑法分則條文大都是以單個人犯既遂罪為標本的,基本犯罪構成以刑法分則為基準,直接根據刑法分則就可以認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以及共同犯罪的內容都在刑法總則部分規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構成要以刑法分則規定的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基礎結合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加以認定。

(二)、完結的犯罪構成與待補充的犯罪構成(又稱為關閉的犯罪構成與開放的犯罪構成)

完結的犯罪構成,也稱關閉的犯罪構成,指刑法完整地規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構成;待補充的犯罪構成,也稱開放的犯罪構成,指刑法僅規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適用時進行補充的犯罪構成。

當刑法規定了完結的犯罪構成時,司法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適用,不得附加或減少要件;當刑法規定了待補充的犯罪構成時,司法工作人員應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補充構成要件。至於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究竟是完結的犯罪構成還是待補充的犯罪構成,則需要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犯罪之間的關係等進行識別。

(三)、單一的犯罪構成與複雜的犯罪構成

單—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各個要件均屬單——的犯罪構成即當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中只含單一行為、單一主體、單一罪過形式時,便是單一的犯罪構成。複雜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要件內容可供選擇或互有重疊的犯罪構成。

主要表現為兩類情況:一類是刑法規定了兩種以上行為、對象、主體等,只要具體事實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如《刑法》第305條;另一類是刑法規定了兩種以上的行為等,具體事實同時符合刑法規定時,才成立犯罪。

這兩類現象也可能交織在一個犯罪構成中,司法工作人員應特別注重哪些要件是可供選擇的,哪些要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的。

二、犯罪構成的規定是什麼?

犯罪構成,是指依照《刑法》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的構成要件是需要根據其劃分的標準來做出不同的分類的。實際上各個國家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説包括有基本的犯罪構成和修正的犯罪構成。但是不管怎麼樣根據刑法當中的規定,要想對某個行為認定為犯罪,必須是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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