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強制猥褻罪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構成強制猥褻罪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2、主觀要件: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 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對男童和男性的猥褻包括姦淫行為);
3、客體要件:侵犯了社會對自然人的性羞恥心合法的保護;
4、客觀要件: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強姦罪可以轉化為強制猥褻嗎?
強姦罪不可以轉化為強制猥褻,因為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兩者意圖目的是不同的。
在司法實踐中,當行為人採取暴力手段並明顯具有姦淫的故意和目的時,不容易僅僅從客觀形式上區別是強姦罪(未遂)還是強制猥褻婦女罪。這種情況下,區別二者的關鍵是看行為人有無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姦淫的故意和目的。二者的客觀行為表現雖然類似,但絕對不是相同。強姦罪的行為人在其猥褻過程中,必然要以語言、動作表示其強行姦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強行猥褻的行為必然要向強行性交的行為發展,如果不出現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實施強行性交的行為。而強制猥褻婦女罪的行為人在猥褻過程中或者猥褻後,也可能要求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但絕對不是強行發生性關係的意圖,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就會罷休,並無進一步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男性女性或者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無論猥褻對象是婦女、兒童還是男性,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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