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的受害人之間可以提出民事訴訟嗎
集資詐騙罪的受害人通常情況下都是想要獲取收益的,因此會投入大量的金錢。集資詐騙罪是屬於刑事訴訟,有檢察院提起公訴,儘量追回受害人的損失。但是由於多種原因,刑事訴訟往往不能夠滿足受害人的補償需求。集資詐騙的受害人之間可以組織一起提起民事訴訟嗎?
一、集資詐騙的受害人之間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嗎
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發佈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以下稱《刑附民範圍》)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有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財物被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的侵財類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應當由辦案機關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責令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也就是説,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應當直接由辦案機關追繳或責令退賠,這一規定看似省去了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麻煩,但實踐當中卻將被害人至於了一個非常尷尬的境地。由於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其在刑事訴訟中就不具有當事人資格,那麼,即使刑事判決書中明確了繼續追繳或退賠的內容,被害人是否可以持生效的刑事判決直接向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就成為了一個有爭議的問題(詳細論述見下文)。
二、詐騙案件被害人申請強制執行
“刑事追繳退賠判決”依據不足
所謂“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責令刑事案件被告人將犯罪所得原物退還給被害人,或在原物滅失的情況下,責令被告人以等額價款或同類物賠償給被害人的判決內容。
對於法院是否應當主動強制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我國現行立法並沒有明確規定,而對於被害人能否申請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稱《執行規定》)也並沒有將“刑事追繳退賠判決”納入可執行的法律文書的範圍。實踐當中不同法院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直接將有追繳退賠內容的刑事判決移送執行部門強制執行,而有的法院則認為刑事追繳退賠內容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按照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規定,集資詐騙的受害人之間可以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有涉及到人身傷害的時候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集資詐騙的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有公安機關以及檢察院統一進行追回和補償款的發放,個人無法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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