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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傳播恐怖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傳播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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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刑法也在不斷的進行調整,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就針對傳播恐怖信息罪進行了調整。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傳播恐怖信息罪的罪名解釋以及構成要件,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傳播恐怖信息罪有所幫助。

一、 刑法修正案九傳播恐怖信息罪罪名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物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二、傳播恐怖信息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罪。

2、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秩序,公共場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羣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2]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為了擾亂社會秩序,明知沒有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威脅,卻加以編造,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而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確實不知是虛假的恐怖信息而誤認為是真實的恐怖信息,或者將某種非恐怖威脅的行動誤認為是恐怖行動而加以編輯、發佈,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想製造恐怖氣氛;有的是對社會不滿,製造混亂,發泄私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會施壓企圖滿足自己的某種要求;有的是精神虛無聊,借之尋找畸形樂趣,等等。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必須具有編造、傳播之一的行為。所謂編造,是指毫無根據的、無中生有憑空捏造、胡編亂造。其結果是產生虛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實、與事實不符的信息。所謂傳播,是指採取各種方式將恐怖信息廣泛加以宣揚、散佈、擴散,以讓公眾知道。如只是在個別親友之間加以議論,沒有廣泛散佈、宣揚的,則不能構成本罪。至於編造、傳播方式,可多種多樣。

有的採取口頭方式編造、宣揚,或通過他人向外擴散等;有的採取書面方式,如在報紙、書刊、雜誌、佈告、標語、廣告、信件等編造、散佈;有的採用電話、電視、電影、錄音、錄像、互聯網、電郵件、手機短信、傳真等現代化的信息傳播手段編造、擴散,等等。無論其方式如何,只要是將並不存在的恐怖信息杜撰出來,或者傳播出去讓不特定的公眾知道,引起了恐慌,擾亂了社會秩序,即可構成本罪。至於傳播是單個傳播,還是當眾向多人傳播;是當面傳播,還是以不當面的方式如將編造的恐怖信息通過電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擴散等,則不影響本罪傳播行為的認定。

編造出來的虛假恐怖信息,必須經過傳播出去,讓公眾知道,才能製造恐怖氣氛,引起恐怖,進而擾亂社會秩序。只有編造行為,如果未傳播出去,則不能構成本罪。但是,構成本罪,並不要求行為人既有編造行為,又有傳播行為。編造了恐怖信息,然後自行加以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固然構成本罪,罪名則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出恐怖信息,有意讓他人知道,他人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予傳播,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的,編造者、傳播者這時均構成本罪。對編造者應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治罪,對傳播者則以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治罪。編造者編造之後又指使他人傳播,他人明知的,則編造者應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適用罪名;他人則構成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兩人共謀,分工負責,一個編造,一個傳播,則都應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治罪。將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傳播,但確實不知是虛假的恐怖信息的,則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等論處。

編造、傳播行為要達到其目的,通常會藉助一定的假象,如某地經常在公共汽車上發生的爆炸案,已經引起一定程度上的恐慌,再利用某公共汽車上的某一機械裝置説是爆炸裝置,製造混亂。但是,這不是本罪構成所要求的必要條件。行為人要實施了恐怖信息或者傳播了編造的恐怖信息,並且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的,即可構成本罪,是否借用了其他假象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上述就是刑法修正案九傳播恐怖信息罪的相關知識,我們可以根據上文的描述判斷出什麼樣子才算是傳播恐怖信息罪。傳播恐怖信息罪根據時代發展的變化,將在朋友圈等網絡媒體中傳播相關信息也作為傳播恐怖信息罪的構成要件,順應了時代的發展潮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