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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一要看是否實施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的恐怖信息的行為;二要看是否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

二、此罪與彼罪

(一)本罪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本罪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界限。本罪與後罪在主體、主觀方面犯的客體等方面有相同或類似之處。

二者的區別是:

(1)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的主觀故意內容為明知編造、傳播的是虛假恐怖信息而仍決意為之;後罪的主觀故意內容卻表現為明知是虛假的危險物質而決意投放。

(2)行為方式不同。前罪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後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為虛假的恐怖信息。後罪的對象則為虛假的危險物質,等等。

行為人如果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後,再編造成為恐怖信息傳播出去,後面的編造並傳播行為乃為前面的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的自然結果,屬事後不可罰行為,應以後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但是,行為人投放虛假危險物質之後,不是進行編造恐怖信息或傳播,而是編造另外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另外虛假恐怖信息,由於後行為與前行為並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處罰的關係,兩者都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本罪與後罪實行並罰,不能以一罪論處。

(二)本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本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界限。後罪是指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者的區別:

(1)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為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其罪;後罪主體卻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單位。

(2)主觀故意內容不同。本罪的主觀意內容為明知編造或傳播的是虛假的恐怖信息為了擾亂社會秩序而仍決意為之;後罪的主觀故意內容卻為明知編造並傳播的是虛假的證券、期貨交易信息為擾亂證券、期貨交易秩序而仍決意為之。

(3)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為編造或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和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兩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即可構成本罪;後罪的行為方式則表現為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編造行為和傳播行為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其罪。只有其中之一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4)定罪情節不同。本罪的定罪情節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並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造成嚴重後果乃為量刑情節,非定罪情節;對後罪而言,造成嚴重後果乃為定罪情節,未造成嚴重後果就不能構成其罪。

(5)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為虛假的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後罪的對象則為虛假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信息。

(6)侵害的客體範圍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包括社會各方面的秩序;後者則為特定的證券、期貨交易秩序,為前者即社會秩序所包含。行為人如果針對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編造且傳播虛假的恐怖信息,如稱恐怖分子會針對證券、期貨市場的計算機系統發動病毒攻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既觸犯本罪,又觸犯後罪,屬想象競合;應擇重罪以本罪治罪科刑,不實行並罰。

(三)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二者之間的區別:

(1)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後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聚眾實施各種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明知編造或傳播的為虛假恐怖信息仍決意為之。

(2)行為方式不同。後罪的行為方式為聚眾採取各種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方法多種多樣;本罪的行為方式則為編造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以擾亂社會秩序。

(3)定罪情節不同。後罪的定罪情節為情節嚴重,並且造成嚴重後果,未造成嚴重後果,則不能構成其罪;本罪的定罪情節則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其罪的必要,造成嚴重後果乃為重罪情節,不屬定罪情節。

(4)侵害的客體不同。後罪所侵害的客體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及教學、科研秩序,為社會秩序的一部分;後者則為包括前者在內的一切社會秩序。

行為人如果採取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以傳播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的方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既觸犯本罪,又觸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屬牽連犯,應擇重罪以本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