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過失傷害與故意傷害雖然都是會造成被害人受傷,但此時行為人的主觀情節不一樣,即使最終都會被認定構成犯罪,但是實際對行為人的處罰是不同的。其中,我國對故意犯罪的處罰要重一些,那過失傷害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條件
過失重傷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致他人重傷的行為。
過失致人重任的行為範圍很廣,其在刑法分則中另有規定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處於是,而不再定為過失重傷罪。例如,因失火、交通肇事、玩忽職守導致他人重傷結果的,應以失火等罪名定性處罰。
本罪的主要特徵如下:
1.本罪的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是行為對於造成他人重傷害罪和意外事件的關鍵所在。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造成了對他人身體的重傷害。
首先,必須存在他人的重傷結果。過失傷害不同於故意傷害,造成輕傷不構成犯罪。其次,重傷結果是行為人的行為所直接引起的。即過失行為重傷結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二、失致人重傷罪的行為表現
過失致人重傷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需要注意兩點:
其一,構成過失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只有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此事賠償責任。
這也是本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區別之一,對重傷的認定,應當依照刑法第95條的規定,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由法醫正確地加以鑑定。過失重傷罪的鑑定依據、鑑定程序、審查原則和認定標準同故意傷害罪中對重傷的鑑定是相同的。
其二、構成過失重傷罪,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這種重傷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傷結果的產生,並不是由該行為人的行為所直接決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三、過失傷害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
1、犯過失致人重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例如:過失爆炸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的,按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處理。
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過失傷害罪其實也就是指《刑法》中規定的過失致人重傷罪。在認定行為人構成此罪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是給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處罰,可見此時爭取適用緩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要是過失致人重傷存在特殊情況,此時就有可能無法按照過失致人重傷罪來處理了,這點還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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