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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結果犯有哪些司法解釋?

一、吸收犯,結果犯有哪些司法解釋?

吸收犯,結果犯有哪些司法解釋?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比如強姦罪、故意傷害罪等。想要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勢,如果只是輕微傷的,就不會構成犯罪。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為另外一個犯罪行為所吸收,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僅以吸收的那個行為來論罪,對被吸收的行為不再予以論罪的情況。兩種行為之間所以具有吸收關係,是因為它們通常屬於實施某種犯罪的同一過程,彼此之間存在着密切的聯繫,前行為可能是後行為發展的必經階段,後行為可能是前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吸收犯處罰的情形有什麼?

在吸收犯的情況下,兩個犯罪行為之間存在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被吸收的犯罪行為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個犯罪論處。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為一罪處理。

對於吸收犯,不能數罪併罰,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處罰。具體按下列原則處理: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即以數行為中最重的行為定罪處刑,其餘行為被該行為吸收;

2、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即如果數行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為定罪處罰;

3、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即數行為中如果某一行為是為實施另一行為所進行的準備,則該行為被另一行為吸收,只按另一行為定罪處刑。

對於吸收犯,不能適用於數罪併罰的原則,應該是按照犯罪嫌疑人多個犯罪罪行中最重的罪,進行處罰。若犯罪行為存在主次之分,法院會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行為所涉及的罪名立案,按照主行為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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