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次要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是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和危害的行為。性質組織犯罪是威脅和危害正常社會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性質組織的萌生滋長,其違法犯罪活動的猖獗囂張,在很大程度上是與某些國家機關人員對他們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縱分不開的。此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背棄己責,與性質組織相互勾結,或者向其屈服低頭,放任甚或助成他們危害國家、社會和民眾,還將造成對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特別是國家機關預防、遏制、懲治性質組織犯罪,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管理活動的侵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包庇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所謂包庇,是指行為人積極實施的一切庇護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其中、既應包括掩飾性質的組織的性質,幫助其隱匿、毀滅違法犯罪證據或者作假證明的行為,還應包括為他們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向他們通風報信、替他們説情、遊説等一切妨害有關部門查辦、懲處、打擊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既應包括利用職權、地位、影響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條件實施的包庇行為,也應包括沒有利用上述條件實施的包庇行為。
所謂縱容,是指行為人放棄、背離其職責範圍內阻止、抑制、查究、懲治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義務,放縱、容忍他們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負有一定的打擊性質組織違法犯罪的神聖職責,如果他們不履行或不積極履行這一職責,對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漠視無睹,置若罔聞,放縱容忍,便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縱容與單純的知情不舉不同,前者是以行為人負有一定的打擊性質的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為前提的。單純的知情不舉,如某税務機關工作人員知道一性質的組織犯毒品的罪行但未予舉報等,尚未進人我國刑法調整領域,不能定罪。
本罪系行為犯,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包庇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而不論其情節輕重,危害結果如何。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仍應依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以不認定為犯罪為宜。
包庇性質的組織和縱容性質的組織進行犯罪活動
是本罪客觀構成要件的兩種表現形式,行為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即可構成本罪,若同時實施,仍應以一罪論處,而不能實行並罰。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方可成為本罪主體。其他人員若對性質的組織進行包庇,或者放縱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特徵的,應以該其他罪論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以及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在中國和中國會議的各級組織中擔任職務的人員,也不包括受國家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嫌疑人存在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情況,一般是由國家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職權來造成的違法行為,相關情況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認定,在犯罪事實成立的情況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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