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刑法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對非法摘取屍體器官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依照盜竊、侮辱屍體罪進行定罪處罰。
其他涉及的法律條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非法摘取、騙取他人器官
以故意傷害罪論的情況。《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司法認定
1、“組織”、“出賣”的內涵及範疇。所謂“組織”是指行為人實施領導、策劃、控制他人進行其所指定的行為活動。因此對“組織”做廣義理解的同時需要把握此罪與故意傷害罪的轉化問題。 組織者往往以給器官捐獻者支付報酬為誘餌,拉攏他人進行器官的出賣。這種出賣行為應當是基於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夠意識到其行為是出賣器官,並且能夠認識到出賣器官對身體造成的影響。倘若受害人沒有上述意識,則組織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違背了受害人捐獻器官的自主選擇意識,此種情況下組織者的行為已經超出了“組織”的範疇,已經對受害人的身體健康權造成威脅,應當依照該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理。
2、“人體器官”的理解。從醫學角度來講,器官是指動物或植物機體上由多種生物學組織共同構成的有機結構,用來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體器官十分複雜,種類繁多,因此脱離醫學考察法律意義上的器官是沒有意義的。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情節嚴重,比如造成人員傷亡等,應當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應當根據情形來認定最後的量刑。但是無論如何,出賣人體器官都應當嚴厲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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