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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與高利貸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非法經營罪與高利貸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非法經營罪與高利貸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上,是對市場秩序的侵犯,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

2、客觀上,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上,自然人和單位都能構成。

4、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非法經營罪,是指【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

第一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了比國家規定位階低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二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但該國家規定未將該行為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並且刑事司法解釋也未將該行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的,也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三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並且該國家規定將該行為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但刑事司法解釋未將該行為明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的,也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比如無照經營行為。

二、放高利貸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高利貸屬於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部分的利息不受到法律保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經常把非法經營罪和高利貸弄或實際上高利貸在某種情況之下的話就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説已經超過了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年利率36%就會構成非法經營罪,自然人和法人都是可以構成該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