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應舉行聽證嗎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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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舉行聽證,能否提高拆遷補償嗎
房屋徵收舉行聽證,能提高拆遷補償的,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規定,對房屋徵收拆遷活動進行聽證的時候,能不能提高拆遷補償的標準,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
相關法律規定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第三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准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准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准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擬定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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