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傳軍令罪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一、拒傳軍令罪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拒傳軍令罪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拒傳軍令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作戰指揮秩序。軍令是部隊執行軍事任務的依據,保證準確、及時地傳遞軍令,是爭取作戰勝利的必要條件。拒傳、假傳軍令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各級首長對部隊的指揮,破壞作戰指揮秩序,將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二)客觀要件
拒傳、假傳軍令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拒傳或者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軍令是指與部隊軍事行動有關的命令,如人員配備,部隊設防,擔負的戰備任務,進入或者解除等級戰備,受領作戰任務,部隊開進、集結,兵力部署,火力配置,戰鬥編成,協同計劃,保障方案等命令。拒傳軍令是指有條件傳遞軍令而拒絕傳遞軍令。如果確因受客觀條件的限制,如聯絡中斷等,無法及時傳遞軍令,不能認為是拒傳軍令。假傳軍令是指故意傳遞虛假的軍令。假傳的軍令既可以是無中生有憑空編造的,也可以是篡改真實的軍令;既可以是行為人自己編造或者篡改的,也可以是行為人明知別人編造或者篡改後自己仍然予以傳遞的。拒傳軍令是不作為的行為方式,假傳軍令是作為的行為方式。
拒傳軍令和假傳軍令既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結合在一起實施,即拒絕傳遞真實軍令的同時反而故意傳遞虛假的軍令,作為選擇性罪名,不進行數罪併罰,只定一個拒傳、假傳軍令罪。
無論是拒傳軍令還是假傳軍令的行為,必須是對作戰造成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如干擾作戰部署,貽誤戰機,影響作戰任務的完成;或使敵人有可乘之機,致使部隊遭受不應有的傷亡等。對我軍作戰利益所造成危害的大小是定罪量刑時應考慮的重要情節。行為人雖然拒傳、假傳軍令,但未造成危害結果的,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可按違反軍紀處理。“致使戰鬥或戰役遭受重大損失”包括,造成人員傷亡較大;重要武器裝備損失較多;致使關鍵性戰鬥失利或影響戰役全局利益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軍人。但在司法實踐中,犯拒傳軍令罪的,主要是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如通信、機要人員等,其他軍人由於職責上沒有傳遞軍令的義務,所以一般不能構成拒傳軍令罪。假傳軍令罪由於在客觀方面任何人都可能虛構軍令並加以傳遞,所以其犯罪主體並不限於特定的人員,除了與拒傳軍令罪相同的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外,其他軍人也可以成為假傳軍令罪的犯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拒傳、虛傳軍令的行為將會對作戰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拒不傳遞軍令時,是否希望阻止有關部隊和人員執行該命令,或者傳遞虛假的作戰命令是否希望接受假命令的人執行,都不影響對其拒傳、假傳軍令的主觀故意的認定,因此本罪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拒傳命令罪和假傳命令罪。本罪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對於因過失而錯傳命令,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對作戰危害十分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按玩忽軍事職守罪懲處。
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在收到上級發出的傳遞軍情的命令時,無故是不得拒絕傳遞軍情的,否則不管拒絕的行為是否引發了不良的後果,此不服從軍令的軍人,都有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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