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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拉架有攝像頭拉架者會受罰嗎?

一、尋釁滋事罪拉架有攝像頭拉架者會受罰嗎?

尋釁滋事罪拉架有攝像頭拉架者會受罰嗎?

1、尋釁滋事罪拉架有攝像頭拉架者不一定會受到,主要是看攝像頭的錄像、拉架者是否能證明確實沒有參與到尋釁滋事活動之中,若是能證明沒有參與,不能被認定為涉嫌犯罪。相反任何尋釁滋事的參與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證據及其種類】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尋釁滋事罪的處罰標準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三、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

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

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

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任何尋釁滋事的參與者,都已經觸犯了法律的規定,在給他人造成侵害之後,都有可能會受到拘留等的行政處罰,若是滿足了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的,那麼違法者還會被責令承擔刑事責任。任何認為自己沒有觸犯尋釁滋事罪的公民,需要拿出實際證據舉證自己確實不是違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