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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犯拐賣兒童罪處罰金嗎?

一、犯罪分子犯拐賣兒童罪處罰金嗎?

犯罪分子犯拐賣兒童罪處罰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241、242條對拐賣兒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刪節,只保留拐賣兒童內容):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拐賣兒童罪立案標準

拐騙兒童是為了扣作人質,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勒索錢財的,則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本法第239條之規定,以綁架罪論處。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拐騙兒童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拐騙兒童罪,應當立案追究。

拐賣兒童罪在認定上一般是當事人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進行了侵犯,我國法律上對操場兒童罪的判罰是非常嚴重的,主要原因在於拐賣兒童罪可以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對社會的安全穩定產生不利影響,需要對犯罪分子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