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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罪的共犯怎麼處罰?

一、拐騙兒童罪的共犯怎麼處罰?

拐騙兒童罪的共犯怎麼處罰?

拐騙兒童罪的共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若是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拐賣兒童罪的共同犯罪行為:

1、明知他人拐賣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健康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明知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買婦女、兒童的户籍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但是,收買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

認定是否“明知”,應當根據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辯解,結合提供幫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顯違反相關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綜合判斷。

2、明知他人系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仍然利用從事診療、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瞭解被拐賣方情況的條件,居間介紹的,以拐賣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3、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共犯,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參與拐賣的人數、次數,以及分贓數額等,準確區分主從犯。

對於組織、領導、指揮拐賣婦女、兒童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犯罪環節,或者積極參與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等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

對於僅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信息或者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進行居間介紹,起輔助或者次要作用,沒有獲利或者獲利較少的,一般可認定為從犯。

對於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區別不明顯的,可以不區分主從犯。

兒童是一種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若是羣體,由於近年來,拐走販賣兒童的情形時有發生,故而我國立法機關在制定刑事法律規定時,明確載明,拐賣兒童的行為,通常會被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時還會被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