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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縱走私罪的定義及量刑

放縱走私罪的定義及量刑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走私犯罪涉及面越來越廣。走私犯罪涉及單位,人員越來越廣,共同犯罪呈上升趨勢;走私犯罪涉及地域越來越廣,內地走私趨於嚴重;走私物品的種類越來越廣,幾乎囊括了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文化產品﹑文物﹑毒品等各個種類,且隨市場的變化而變化。走私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重特大案件數量明顯上升,危害嚴重。走私犯罪基本上都是經濟犯罪,數額多少也就成了衡量走私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小的一個客觀標準,犯罪金額越來越大,這是目前走私犯罪的一個特點,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動輒上千萬元﹑億元,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造成了嚴重破壞。

本罪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海關法及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其海關緝私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形態: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税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放縱走私行為3起次以上的;

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海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備本罪主體的資格。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會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而仍然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量刑標準

(刑法第411條)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税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放縱走私行為3起次以上的;

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