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的特徵應包括哪些方面?
一、犯罪預備的特徵應包括哪些方面?
(1)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不同於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
(2)行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為着手前停止下來。以上兩個特徵説明了犯罪預備形態可能發生的時空範圍,即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起直至犯罪實行行為着手之前。
二、 犯罪預備成立的條件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燬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製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夥等等。
從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對實施犯罪所起的作用來看,都是着手實施犯罪之前,準備犯罪的行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如果行為人僅僅將犯罪意圖表露出來,而未進行犯罪的準備活動,那就不是犯罪預備。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一般情況下,由於預備犯僅僅處於犯罪的預備階段,還沒有着手實施犯罪,也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於既遂犯,因此,在對預備犯的處罰上可以輕於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對於個別預備犯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嚴重、危險性大的,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預備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可以依據刑法的規定,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的相關認定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犯罪預備的相關特徵認定上,還需要符合犯罪預備的相關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相關構成要件的,是無法認定為犯罪預備行為的,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造成的實際後果來進行判罰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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