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類行為主要有哪些
一、玩忽職守類行為主要有哪些?
(1)擅離職守,即行為人在行使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要求,擅自離開職責所要求的崗位,以致沒有履行其職務。
(2)未履行職守,即行為人雖然在工作崗位,但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沒有按法定的職責行事。
(3)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責,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主要表現為履行職責不盡心、不得力、不認真、馬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從事、敷衍搪塞等。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涉嫌玩忽職守罪滿足哪些條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玩忽職守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綜上所述,玩忽職守的行為一共包括以上三種,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在相應的工作崗位上都應該依法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國家聲譽,因為國家公職人員的一言一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的都是國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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