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故意情況下自衞過當殺人判幾年
對於防衞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衞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衞行為的起因;(2)防衞所保護利益的性質;(3)防衞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4)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5)造成防衞過當的原因。
對防衞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衞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當指出,對於防衞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衞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現在我國是法治社會,而法律存在的意義就是保護公民的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侵害他人的權益明顯是犯法的,特別是人身傷害,上就是我國關於正當防衞的法律法規中,對於自衞殺人判刑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了,可以看出來,自衞殺人未超過必要限度不負刑事責任。但若是超過,還是要負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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