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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境的含義和方式

驅逐出境的含義和方式

核心內容:當滿足驅逐出境的條件的時候,也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與及內容要求的,在驅逐出境的方式中,需要注意着一些特別的問題,自然而然就是根據案件的具體問題而實行其主要的方式要件。

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的刑罰方法.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的一切外國人都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在我國的境內有害於我們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單獨判處或者附加判處驅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國境內繼續犯罪的可能性.

驅逐出境的方式

刑法第 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根據這一規定,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一是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後適用驅逐出境。

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刑法規定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這即是説,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係以及國際鬥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相關知識:

關於驅逐出境的具體實施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國居留的證件,一律收繳。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

2.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機票、車票、船票的費用由本人負擔。本人負擔不了的,也不屬於按協議由我國單位提供旅費的,須由其本國使、領館負責解決。對使、領館拒絕承擔費用的或者在華無使、領館的,由我國政府承擔。

3.負責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確定的期限立即執行。

4.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其出境的口岸應事先確定,就近安排。執行機關應當事先與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聯繫,通報被強制出境的人員的情況,抵達口岸時間、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號、車次、時間,以及其他與協助執行有關的事項。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

5.執行人員要監督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並離境後方可離開。從邊境通道出境的,要監督其離開我國國境後方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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