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敲詐勒索罪從犯判緩刑是否可以?

敲詐勒索罪從犯判緩刑是否可以?

一、敲詐勒索罪從犯判緩刑是否可以?

敲詐勒索罪從犯判緩刑是可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也就是説,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於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一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後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在認定悔罪表現方面也大都將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贓退賠或賠償受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作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將被告人不適宜監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一些與被告人相關聯的不合法的客觀因素作為適用緩刑因素考慮。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觀意識,缺乏對被告人的平時表現的調查瞭解,忽略了對適用緩刑罪犯的監管、幫教、改造等客觀條件的考慮。

因此説,對被告人歸案後是否誠心悔過,適用緩刑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質上都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有待在日後的考察中予以確定。而現行的緩執行制度將這種待定狀態交由法官提前認定,確實難於準確把握,以至緩刑期間重新犯罪的時有發生,有的甚至是報復性犯罪。也容易導致法官濫用職權,盲目地適用緩刑,造成重罪輕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應得的懲罰,有損法律的嚴肅性。

二、敲詐勒索罪該怎麼處罰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要挾等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1、敲詐勒索3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基準刑為管制刑;

2、數額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3、數額6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敲詐勒索數額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敲詐勒索罪是屬於這種違法犯罪的行為,也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於被害人使用威脅要挾等相關的方式強行的索要些財產,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如果是屬於從犯,可能在量刑幅度方面是比較小的,一般情況之下是有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可以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