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2萬怎麼處理?
一、最新職務侵佔2萬怎麼處理
職務侵佔數額為2萬元,未達到職務侵佔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不會受到刑事追究,單位可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達到六萬元以上的,予以立案。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犯罪對象,是單位所有的各種財物,包括有體物與無體物;已在單位控制中的財物與應歸單位收入的財物。如系本單位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應以本單位財產論,也屬於本罪的對象,因為這些財產的損失,最終也是由單位承擔責任的。至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產的所有制性質,可以是私人所有的,可以是集體所有的,還可以是國家所有的,還可能是屬於混合經濟組織所有的。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數額較大的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其職務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職務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方便條件。所謂“主管”,是指批准、調撥、安排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在自己主管的單位的財物的職權,這主要是指單位領導層的職權;所謂“經管”,是指對單位財物的保管和管理的職權,例如單位的會計、出納等都是具有一定的管理單位財物的職權;所謂“經手”,是指因執行職務而領取、使用、支配單位的財物等權利。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這裏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國《公司法》,經過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各種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依照我國企業登記法規,經過國家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各種經濟組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目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利用職務而侵佔公司的財產行為是會讓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失,只要存在侵佔的行為就會受到法律的處罰,但如果未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就會給予處分,如果已達到立案的標準就會追究刑事責任,案件的處理都是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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