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秩序;
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如不遵守義務而脱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
逃跑,是指脱離監管機關實力支配的行為,具體表現為逃離關押場所。逃跑的方式沒有限制,比如利用監管人員的疏忽逃離關押場所,外出勞動逃離關押場所,利用暴力和威脅逃離關押場所,打破門窗或損壞設備逃離關押場所等等;
3、主體依法被關押(包括押解途中)的罪犯(已決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
(1)雖然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但未被關押的人(如被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行為人在被羣眾扭送的過程中逃走的,也不成立本罪。
(3)只要司法機關在關押的當時符合法定的程序與實體條件,就應認為是“依法關押”,此時,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但是,在行為人原本無罪,完全由於司法機關的錯誤導致其被關押的情況下,行為人脱逃的,應認為缺乏期待可能性(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險),不成立脱逃罪。
4、主觀上只能是故意的,為了逃避監管機關的監管。
如果沒有這個目的,由於某種特殊原因,暫時離開關押場所,特殊原因消失後立即返回關押場所,一般不應視為逃犯。
根據規定,行為人實施脱逃的目的在於逃離羈押或者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關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脱逃行為是否得逞,主要應看行為人是否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是否擺脱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脱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實施脱逃,如果在羈押改造場所內被發現,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的範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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