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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玩忽職守罪由誰偵查?

由公安部門偵查。公安部門偵查結束後向檢察院申請批捕,檢察院經過調查核實後,認為不應該批捕的,出具《不予批捕通知書》,公安部門收到《不予批捕通知書》後釋放犯罪嫌疑人;如果檢察院經過調查核實後,認為應該批捕的,簽發《逮捕證》,公安機關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我國的玩忽職守罪由誰偵查?

(一)客體要件

玩忽職守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職務上的注意義務,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必然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秩序,不僅會損害、破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嚴肅性,而且還會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

(二)客觀要件

玩忽職守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反工作紀律,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的行為在客觀上有兩種類型:

一是不履行職務型,即行為應該履行且能夠發行,但不履行其職務。

二是不正確履行職務型,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務,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

除了以上表現以外,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還必須具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三)主體要件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具體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編制但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面可以由過失構成,也可以則間接故意所構成。但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出於直接故意而構成玩忽職守罪。因此,在相當多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是一種監督過失,主要表現為應當監督直接責任者卻沒有實施監督行為,導致結果發生;或者應當確立完備的安全體制、管理體制,卻沒有確立這種體制,導致危害後果發生。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僅僅是會給國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也是會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的,如果是行為人存在玩忽職守的行為,同時也達到法定的刑事立案標準的,那麼才有可能被認定為玩忽職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