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取保出來的,一般都判緩嗎?
一、南京取保出來的,一般都判緩嗎?
1、取保候審並不是就意味判緩刑了,有可能判緩刑,可努力爭取;
2、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人不得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威脅、恫嚇、引誘、收買證人不要作證或者不要誠實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首先沒收保證金,然後根據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對於違法情節較輕,不需逮捕,允許再次取保候審的,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對於違反規定情節嚴重,不允許再取保候審的,應當採取監視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將保證金退還本人。
二、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綜合上面所説的,取保候審只是對犯罪人員作出的一種強制措施,對於判決的結果是沒有必然的聯繫,即使滿足取保的條件也不一定會被判緩刑,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是完全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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