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賣滛罪新司法解釋有什麼?
一、容留賣滛罪新司法解釋有什麼?
容留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1、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三)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次數,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時考慮。
二、容留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2、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容留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容留他人賣淫的行為。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
三、容留賣淫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應予立案追訴。
2、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嚴重性病的;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3、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女生賣淫的從重處罰。
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容留、介紹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此時會構成容留賣滛罪,依據不同的情節,可以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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