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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容留賣滛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協助容留賣滛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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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容留賣滛罪的罪名,在中國法律中是不存在的,相近的罪名是協助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這兩個罪名都不是直接針對賣淫行為的組織者,而是對賣淫行為協助者的一個定罪,就算不直接負責組織賣淫,但仍然縱容和助推了賣淫行為的發生,對社會治安有嚴重的危害,因而對這類犯罪分子必須予以相應的懲處。

協助組織賣淫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358條中有相應解釋,簡單來説就是為直接組織賣淫行為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實質性的協助,這部分人可以是幫助管理秩序的打手,也可以是幫助管理賬目的會計等。

明確認定協助組織賣淫罪需要區分好罪與非罪的界限,是否真正構成罪名是需要根據其他因素判斷的,例如,犯罪分子是否是在明確知道他人在組織賣淫,如果知情,則構成犯罪,如果不知情,則不構成犯罪。再例如,犯罪分子是否對賣淫行為組織者的行為進行了直接的協助,如果只是被僱傭來打掃衞生或是煮飯等,不構成直接協助關係的,不算犯罪,但若是充當了看管場地的打手保鏢等,則屬於犯罪。

容留賣淫罪,是針對提供賣淫場所給他人的犯罪分子,即便不直接接觸或者人身控制賣淫者,但仍屬於對賣淫行為有助推,與協助組織賣淫罪同屬對賣淫活動的協助行為。

《刑法》中對兩種罪名的量刑標準都有明確規定。協助組織賣淫罪在刑法第358條第三款中有明確規定,那種對他人組織賣淫行為提供了幫助的,處以罰款並判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則處以罰款並判決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而該條中,對情節特別嚴重也有明確的規定,具體的情形大致如下:強迫尚未年滿14週歲的幼女、強迫多人或強迫他人多次、強姦後迫使他人、造成被強迫他人重傷死亡。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就不只是判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了,而是予以罰款、沒收財產並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無期徒刑。

再説容留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本罪相比於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最大區別,是以容留賣淫者數量來進行協助量刑,若容留介紹1人賣淫一次,處以六個月的拘役為基準刑;若容留介紹1人賣淫兩次,以六個月有期徒刑為基準刑,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若容留介紹2人賣淫各一次,以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為基準刑,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若容留介紹3人賣淫各一次,處以三年有期徒刑為基準刑,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若容留介紹4人賣淫各一次,處以四年有期徒刑為基準刑,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當然僅靠《刑法》第1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憑人數定刑是不全面的,因而還會考慮社會影響和作案手段等多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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