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入獄三年後再犯尋釁滋事罪怎麼判刑?

入獄三年後再犯尋釁滋事罪怎麼判刑?

一、入獄三年後再犯尋釁滋事罪怎麼判刑?

涉嫌尋釁滋事罪,破壞社會秩序且致人輕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入獄三年在尋釁滋事是累犯嗎?

這種情況是屬於累犯,所以會加重量刑。判定是否為累犯,主要看以下幾個條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獨立適用的附加刑,後罪雖然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不構成累犯;同樣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雖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後罪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也不構成累犯。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的具體事實和《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的刑罰,而不是指該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2、犯罪分子後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這是構成累犯時間上的要求,如果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過程中,或者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5年以後或服刑人員被赦免5年以後,都不能構成累犯,不按累犯處罰。在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的,不按累犯處罰,應當依照我國法律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個罪是過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條件。累犯不包括過失犯罪。如某犯罪分子前罪是搶劫罪,後罪是交通肇事罪,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所以該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因此當事人如果是前面已經被判過年的有期徒刑,在出獄之後五年之內又犯了罪,而且這個罪名是尋釁滋事,通常都是需要承擔有期徒刑的,那麼前後加起來就會按照累犯來計算。給當事人的量刑也是會加重的,所以當事人這一次在因為尋釁滋事罪進入監獄是起碼五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