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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主犯判三年次犯判多久

一、尋釁滋事罪主犯判三年次犯判多久

尋釁滋事罪主犯判三年次犯判多久

尋釁滋事罪團伙判多久,要考慮主犯還是從犯以及犯罪的情節等因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的具體行為構成有什麼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毆打,是指直接對他人身體行使有形力的行為

(1)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也屬於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2)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產生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

(3)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衞生食品後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為毆打;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

(1)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為;

(2)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為。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1)強拿硬要是違揹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為迫使他人交付財物。對其中的財物宜作廣義解釋,即包括財產性利益。例如,乘坐出租車後,迫使對方免除出租車費用的行為,也宜解釋為強拿硬要行為。強拿硬要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2)損毀財物,是指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一切行為。任意與隨意的意義相近,但其程度低於隨意的要求,側重於説明行為不具有合法根據與理由。就損毀財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為違背被害人的意志。佔用公私財物,是指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一切行為。任意不僅是對損毀公私財物的限制,也是對佔用公私財物的限制。佔用公私財物的行為必須具有不正當性,但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尋釁滋事罪主犯判三年次犯的量刑會從輕處罰。如果行為人尋釁滋事構不成犯罪的話,那麼會其進行行政處罰。情節比較輕的話,那麼會對行為人進行五天到十天的拘留,並且罰款五百元以下。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話,那麼會拘留十天到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