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一、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的規定,【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行為人提供毒品的行為必須利用了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職務或工作之便利,如醫生、藥劑師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之合,如醫生利用自己熟悉藥品庫房的機會,深夜從庫房盜取藥品後或者將自己非法持有如祖傳的、受贈的或者通過其他非法手段獲得的毒品提供給吸毒的人,則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論處。
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提供,既可以發生在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過程中,也可以是在從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結束之後提供。行為人提供給吸毒者以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必須是無償的。有償的提供,包括貨幣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換取其他勞務、抵償債務的,不屬於本罪的非法提供行為,其性質實為一種販賣毒品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單位包括生產廠家以及銷售、運輸、管理、教學科研、醫療等部門。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為人有下列三個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對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對方是用於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毒品提供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醫療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的既遂犯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名在主觀方面只能存在故意犯罪行為,過失行為不構成此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者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本罪的犯罪主體具有特殊性的要求,需要是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工作人員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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