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賭博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組織賭博判刑標準是什麼
賭博行為按情節輕重分兩種:一種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行為,相對來説是輕的,是違法行為,一般會被處予15天以下行政拘留或罰款,嚴重點的會處勞動教養;另一種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其實賭博不一定就會觸犯刑法,需要達到以下條件: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前提條件;構成賭博罪必須符合三種情況之一: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值得注意的是,“聚眾賭博”有特定的含義,並非所有的“聚眾”賭博都屬於此類。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聚眾賭博”的情形主要有: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
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裏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對於組織賭博的行為,可能會構成聚眾賭博罪,當然也是有可能按照開設賭場罪來論處,而構成不同的犯罪,在處罰上面就會有所差異。具體該如何量刑處罰,首先需要在《刑法》規定的量刑範圍內確定,之後再結合具體的犯罪情節,最終確定該如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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