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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和誹謗罪是選擇性罪名嗎?

是選擇性罪名。

侮辱和誹謗罪是選擇性罪名嗎?

(1)誹謗罪的方法只能是口頭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頭、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

(2)誹謗罪必須有捏造並散佈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也就是説,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也就是説,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誹謗罪的要點是要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而侮辱罪的要點是要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手段和方式是有區別的。

誹謗罪,是指捏造並散步虛假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尊嚴、詆譭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尊嚴,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罪在客觀方面首先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其次,侮辱必須是公然進行的。再次,侮辱必須是針對特定的目標和對象進行的。

誹謗罪在客觀方面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捏造事實的行為,其次則要求散步捏造的事實,即將所捏造的虛假的足以傷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虛假事實在社會上廣為傳播,使公眾廣為周知。再次,誹謗的對象也必須是特定的。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着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佈的。

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關鍵就是司法機關對於案件的審理可以合乎有關的規定,對於利益的維護有着實際的意義因為區分的過程本身是不復雜的,但是對於具體的利益維護會有着較大的差別,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説需要時間進行一定程度瞭解後才能解決。

通俗説,不管是什麼方式,侮辱就是對他人的人格和尊嚴造成傷害,而誹謗是指對於別人沒有做過的事情進行編造.但同時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和尊嚴的傷害。區別在於侮辱強調的是人格和尊嚴的傷害。而誹謗強調的是傷害他人人格和尊嚴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