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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緩刑怎麼監管的?

一般在緩刑怎麼監管的?

一般在緩刑怎麼監管的?

對緩刑人員的監管,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執行。其中的規定非常詳細。這裏無法一一列舉,可以擇選部分規定如下:

第十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社區矯正人員建立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包括適用社區矯正的法律文書,以及接收、監管審批、處罰、收監執行、解除矯正等有關社區矯正執行活動的法律文書。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落實社會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並出具書面決定:

(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二)違反關於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複查情況,或者未經批准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脱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

目前在我國執法實踐中,緩刑犯由公安機關來考察,由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我們認為,應當借鑑國外緩刑的監督工作由專職人員承擔的制度,在公安機關內部設立專門的緩刑監督組織負責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其工作須向公安機關報告,對公安機關負責。現階段也有觀點認為,應將緩刑的監督考察工作交付給人民檢察機關,該類觀點認為在刑事案件裏由於是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故檢察機關最瞭解整個案件的狀況及犯罪人的主客觀因素,檢察機關最有資格提出緩刑,相應地,緩刑的監督考察工作也理所應當由檢察機關負責。我們並不認同此種觀點,因為公安機關是我國維護社會治安的主要行政機關,具有管理户籍的權力,與其他機關相比最直接接觸緩刑人員本人及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由公安機關負責緩刑考察,能夠使緩刑工作充分地落實。

對於考驗期的問題,我國的緩刑考驗期較短,尤其是下限太低,刑法規定的考驗期限最短的為二個月。在這樣短的時間內,很難使犯罪分子真正徹底地改造自己,從而不能使受害人真正得到公正,實現法律的尊嚴。因此,我們認為我國刑法應當延長緩刑的考驗期限,最短的期限至少應在一年以上,否則難以起到考驗期應有的效果。長短適宜的緩刑考驗期可以促進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驗期過短,不能達到考驗監督犯罪分子改造的效果,難以評定犯罪人考驗期之後是否還會再危害社會;考驗期過長則影響了犯罪人改造的積極性,違反了罪責刑相適用的原則,侵犯了犯罪人的合法權益。

綜合上面所説的,緩刑也是屬於在服刑的一種,這種緩刑也是有專門的有來進行監管的,而且對於服刑的人們也是每天必須要進行報道,在緩刑期間也是不能做出任何不合法的行為,所以,當得到緩刑之後就要珍惜這一次的機會,不然的話,就會罪上加罪。


標籤:緩刑 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