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標準如何規定的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標準如何規定的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條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區別是什麼
(1)犯罪客體不同。
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
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時工廠、礦山、林場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司法實踐中,如果出現主體身份重疊的情形,即既是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又是生產經營活動的操作者或負責人、強令者,那麼引起重大損害結果的行為在什麼場合發生,就是區別兩罪的關鍵。如果主要是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實施的,那麼就應該定為玩忽職守罪,如果主要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則應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時候,存在一個如何正確認識風險業務的問題。有些業務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風險,此為風險業務。在當前高科技的情況下,風險業務也隨之增加。根據傳統的過失理論,當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時,應立即停止這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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