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一、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1、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罪的刑事責任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犯罪分子的選舉權、被選舉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權等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
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木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對於毀滅國家機關公務員罪的刑事責任,主要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斷,期限不嚴重的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選舉權,被選舉權等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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