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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一、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犯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的,一般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就可構成該罪。

所謂珍貴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一、二級文物,三級文物要確定為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確認。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説,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但是他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為人對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對自己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構成本罪,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根據刑法第419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情節嚴重的,即構成本罪。其中,“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對自己經手管理、運輸、使用的珍貴文物,不認真管理和保管,或者對可能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隱患,不採取措施,情節惡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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