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既遂判多久?
一、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既遂判多久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既遂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且後果嚴重。
《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的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四百一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文物保護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工常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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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所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負有管理、保護文物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博物館(院)、紀念館、圖書館的工作人員、文化行政部門中主管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等,並非指所有的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説,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是侵犯了國家對珍貴文物管理的規定,也因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而實施的犯罪行為,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所以,對於國家的工作人員對自己的職責一定要嚴格遵守,即使是自己失職造成的,也會承擔法律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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