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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盜竊槍支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盜竊槍支罪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盜竊槍支罪如何裁判?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祕密竊取或者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祕密竊取或者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

二、盜竊槍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盜竊槍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盜竊槍支罪的犯罪對象為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關於爆炸物的範圍,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包括軍用爆體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種手榴彈、地雷、炸彈、爆破筒等,後者主要指炸藥和雷管等。

(二)客觀要件

盜竊槍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的行為。

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指祕密竊取各種槍支、彈藥、爆炸物及危險物質的行為,即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使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取得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暗中進行。

(2)行為人祕密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發現的。

即祕密是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時,已被他人發現或暗中注視,也不影響盜竊槍支罪的成立。

(3)行為人自認為自己的竊取行為不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

實施祕密竊取行為的手段、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撬門扭鎖、翻牆越窗、順手牽羊等。行為人只要盜竊上述對象物之一的,即可構成盜竊槍支罪。如果同時盜竊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如行為人既盜竊槍支,又盜竊彈藥的,也只構成一罪,不適用數罪併罰。而且,由於盜竊槍支罪所指向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非一般公私財物,因而成立盜竊槍支罪並不要求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三)主體要件

盜竊槍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四)主觀要件

盜竊槍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故意竊取、奪取。如果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竊取、奪取的,如出於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行竊,盜竊了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不構成盜竊槍支罪。行為人如果將無意中竊取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隱匿不交,則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竊取、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一般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盜竊槍支的行為在我國屬於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因為我國的法律中明確提出了不管是公民還是單位都不能夠擅自的盜竊槍支進行使用或者是販賣。根據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造成後果的不同影響會對犯罪嫌疑做出不同程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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