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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犯罪成立了嗎?

犯罪預備犯罪成立了嗎?

一、犯罪預備犯罪成立了嗎?

犯罪預備不一定導致犯罪成立了,具體罪名是否成立,與犯罪預備的行為是否滿足了犯罪構成要件有關。

我國《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法律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法律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係。

二、犯罪預備成立犯罪但是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法定不起訴

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6種情形中除“依照法律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情形外的其他5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定不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的情形主要有: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受過刑罰處罰的;聾、啞、盲人犯罪的;防衞過當;避險過當;預備犯的行為;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的行為;從犯的行為;脅從犯的行為;自首且犯罪較輕的;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酌定不起訴從法律上説是對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處理。

3.存疑不起訴

對於經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對於存疑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為了實施犯罪行為,而實施的準備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行為,都屬於犯罪預備。根據規定,實施了這些犯罪預備行為之後,並不一定就會被認定為是犯了特定罪名。但一旦被認定為是犯罪,且屬於預備犯,那麼有可能胡被減輕、從輕處罰。

標籤:預備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