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與越獄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脱逃罪與越獄罪的區別是什麼?
脱逃罪與越獄罪的實際上從法律層面上來説的話是沒有區別的。組織越獄罪與脱逃罪雖然在形式上都表現為在押的犯罪分子逃離監管、羈押場所,但仍存在如下區別:
(一)行為方式不同
組織越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並且一般是使用暴力手段,公開與國家專政機關對抗;而脱逃罪在客觀方面往往採取祕密逃跑的方式。
(二)行為人數量不同
組織越獄罪是多數在押犯勾結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指揮、策劃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集體逃跑越獄的行為。而脱逃罪一般只是個別犯罪分子單獨的逃跑行為
區分脱逃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行為人實施脱逃的目的在於逃離羈押或者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關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脱逃行為是否得逞,主要應看行為人是否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是否擺脱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脱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實施脱逃,如果在羈押改造場所內被發現,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的範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
二、脱逃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1、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採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
3、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4、犯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脱逃罪是有非常明確的犯罪行為,這個規定的脱逃行為在日常生活當中主要就是表現為越獄這樣的一種,但是我們國家《刑法》當中並不存在着越獄罪,而是存在着脱逃罪。所以在進行確定的時候,是需要按照脱逃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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