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不起訴應該怎樣辦理
一、檢察院不批捕不起訴應該怎樣辦理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批捕
批捕,全稱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那麼檢察院不批捕可以公訴嗎?顯然是不可以的,批捕是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前提,檢察院不予批捕後還有一系列的程序,還可能會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不能因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責任而釋放被告人。
在我國如監察機關無法證明公民的犯罪事實時,應積極的對這類公民進行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看管行為。對這類案件證據進行收集,確定案件的違法事實和案件犯罪者的相關犯罪證據,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看押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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