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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犯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而情節嚴重的,是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二、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的認定內容是什麼?

關於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認定,要區分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兩罪的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後者的犯罪對象,則是國家機關(軍事機關除外)的公文、證件、印章。

(一)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差別,後罪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真實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後加以變造、買賣的,或毀滅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定罪方式如下。由於行為人先後觸犯兩種犯罪,而兩者犯罪又具有牽連關係,因此應按牽連犯的原則論處。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對象是一定的公私財物;

(3)犯罪目的不同,後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佔有或毀壞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意欲盜竊、搶奪公私財物,但竊取、奪取的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同時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後予以毀滅、買賣或加以變造的,應當以盜竊罪、搶奪罪與本罪或與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並罰。

(三)本罪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是國家武裝部隊的信譽和正常管理活動。

(2)侵犯的對象不同,後罪侵犯的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

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中被認定為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對於我國武裝部隊的合法權益將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還會有可能對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造成非常嚴重的威脅,因此這種行為將會接受嚴重的處罰。